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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周旭东律师参加“常隆农化等六家企业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上诉案”庭审
- 分类:东晟新闻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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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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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4日,本所周旭东律师参加了“常隆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企业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上诉案”的庭审,担任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发表代理意见。本案件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选择在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我国第一个宪法日公开开庭审理,意义
本所周旭东律师参加“常隆农化等六家企业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上诉案”庭审
【概要描述】4日,本所周旭东律师参加了“常隆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企业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上诉案”的庭审,担任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发表代理意见。本案件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选择在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我国第一个宪法日公开开庭审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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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05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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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本所周旭东律师参加了“常隆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企业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上诉案”的庭审,担任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发表代理意见。本案件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选择在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我国第一个宪法日公开开庭审理,意义十分重大。该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法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出庭支持起诉。
在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深刻阐述各方观点和理由,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一审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有本案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二是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置副产盐酸、废酸行为是否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损害结果如何认定,包括是否存在环境损害、一审判决认定数量是否准确、原审对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否适当。本次庭审结束了对前两个争议焦点的法庭辩论,由于本案较为复杂,证据较多,第三个争议焦点将在下次庭审中予以查明。
事实上,在新环保法实施前,公益诉讼的主体一直难以确定,哪些机关、哪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过去困扰环保公益诉讼的很大的难题。因此二审如何判决,对于诉讼主体认定,对今后类似的环境公益诉讼都具有导向作用。
本案开庭审理后,中央电视台、东方电视台、江苏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现场拍摄、报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庭审进行微博现场直播,国内各大主流媒体对此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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