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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电子数据走上“证人”席 东晟史纪律师做全方位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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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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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互联网改变生活,随着各种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依赖用微博、微信、QQ等电子工具进行沟通,人们的这种交往方式改变也直接影响到了法庭案件的审判。因为它给法庭带来了一个新的“证人”——电子证据。   如果你用微信跟某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那么,万一你俩起了经济纠纷,这句聊天记录很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如果你在微博上跟人抬扛,急红了眼说一些人身攻击的话,一旦有心人当

新民诉法电子数据走上“证人”席 东晟史纪律师做全方位剖析

【概要描述】互联网改变生活,随着各种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依赖用微博、微信、QQ等电子工具进行沟通,人们的这种交往方式改变也直接影响到了法庭案件的审判。因为它给法庭带来了一个新的“证人”——电子证据。   如果你用微信跟某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那么,万一你俩起了经济纠纷,这句聊天记录很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如果你在微博上跟人抬扛,急红了眼说一些人身攻击的话,一旦有心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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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7-2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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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改变生活,随着各种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依赖用微博、微信、QQ等电子工具进行沟通,人们的这种交往方式改变也直接影响到了法庭案件的审判。因为它给法庭带来了一个新的“证人”——电子证据。 

  如果你用微信跟某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那么,万一你俩起了经济纠纷,这句聊天记录很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如果你在微博上跟人抬扛,急红了眼说一些人身攻击的话,一旦有心人当时截图保存,进行公证,完全可以因此去告你诽谤或恶意伤害。 

  案例 

  他提供的微博没被采信 

  她提供的QQ记录却被接受了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纪表示,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也就是微信、QQ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呈堂证供”,但由于这些证据存在一些特殊性,使得它们不能单独存在。 

  最原始的证据、证人、证言,能够确定证人的身份,证言的内容,谁说的、说了什么,都一清二楚。但如果是电子证据,就很难确定了。因为我国目前网络没有实名制,只能看到这些证据的内容,而不能确定制造这些内容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电子证据如果在“孤证”的情况下,很难被采用。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

  陈先生和舒女士是一对80后小夫妻,结婚不到3年,婚姻就亮起了红灯。陈先生发现舒女士有出轨的迹象,并在舒女士的笔记本电脑里翻出了她跟一名男子微博私信聊天的记录。聊天记录中,舒女士与这名男子关系暧昧,竟以老婆老公相称。 

  陈先生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舒女士不同意,也不承认自己出轨。 

  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庭判决离婚,理由就是舒女士出轨。他向法庭提供了从舒女士电脑中调取的聊天记录。但舒女士提出,这台笔记本电脑是自己在办公室使用的,且不止她一个人在用。那个微博账号不是她的。 

  法庭调查发现,陈先生提供的微博账号未经实名认证,且经舒女士多名同事提供的证言,这台笔记本电脑确实提供给多人使用。法庭不能认定陈先生提供的微博就是舒女士所有,因此最终没有认定那份聊天记录就是舒女士的“出轨证据”,一审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

  朱女士和刘先生结婚十多年,生有一个女儿。当初,朱女士为了照顾孩子,支持丈夫工作,放弃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当起了全职太太,在家相夫教子。而刘先生有了妻子的相助,事业蒸蒸日上,创办的公司也颇有规模。 

  两年前,朱女士发现丈夫经常以加班为由晚回家,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后来,朱女士打听到,丈夫在外有了女人。她当面质问丈夫,但刘先生每次都矢口否认。一次偶然的机会,朱女士打开丈夫的手机QQ,发现丈夫跟一个女人的聊天记录中,语气很亲昵,一看就有暧昧。 

  朱女士气愤不已,向法庭起诉离婚。但在法庭上,刘先生不承认自己出轨,并称朱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里的人并非他本人。 

  无奈,朱女士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庭调查发现,根据QQ聊天记录,男女双方曾约定一起去一家酒店开房,于是便调取了事发当天该酒店的监控录像。 

  果然,法庭从酒店的监控录像中,发现了刘先生跟一名女子一起进酒店的画面。且根据酒店的网上交易记录显示,正是刘先生在网上订的房间,还用自己的实名银行卡进行了网上支付。这下,刘先生不得不承认自己出轨的事实。 

  同样是用微博、微信、QQ聊天内容等电子证据作证,为何一个不被法庭认定为证据,一个却能被法庭接受呢? 

  史纪律师表示,第一个案例中,陈先生光有微博私信聊天记录,而不能证明微博的所有人就是他妻子,也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庭当然不会采信。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朱女士不但有丈夫出轨的QQ聊天记录,又掌握了丈夫用实名支付预订宾馆的事实,且通过法院调查到了丈夫跟第三者在宾馆开房的视频。这些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其丈夫出轨的事实。 

  公证处 

  想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有效 

  建议先进行公证 

  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由于互联网不安全因素较多,数据容易伪造,难以证明某一个电子数据确实是当事人作出的。在一些法律人士看来,这就是电子证据目前存在的缺陷。为防止这些数据被伪造、更改,就需要对这些数据内容进行事先公证。 

  据悉,目前我市各公证处都已开始提供电子数据的公证服务。经当事人申请,公证处派公证员对微信、微博、QQ聊天记录及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的内容进行公证。 

  记者从常州公证处了解到,目前,经该处公证的电子证据涉及电子邮件、网站博客、论坛帖子、微信、QQ聊天记录等,其中主要还是以电子邮件、论坛帖子为主。 

  “之所以这些电子证据需要公证,主要是这些电子证据被掌控在第三方平台,如果不及时保全证据,很可能会被修改。”常州公证处公证员高振宇向记者介绍,以公证一个电子邮件为例,内容涉及往来询价记录、下单通知,公证需从电脑客户端入手,确定电子邮件没有被修改过,正常收发日期,上传到服务器的时间等等。“公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证明证据的真实有效性等等。” 

  公证处曾经办理这样一起公证,市民王女士出差期间,突然发现一闺蜜的微博上晒出了自己家里的照片,“平时都是我在家时她才来,为何我不在家她也来?”预感有些不妙,王女士立即打电话给丈夫,结果丈夫否认家里来过客人。丈夫的谎言更加坚定了王女士的疑惑。回家后,她先到公证处对闺蜜微博上发的照片进行公证,然后向丈夫摊牌。结果,丈夫还是不承认有这回事。最终,王女士把经公证的照片给他看,这下丈夫不得不低头了。 

  难点 

  网络不实名,很难确定发帖人 

  当电子证据为论坛帖子、论坛博客等第三方平台掌握时,如何确定发帖人隐藏在幕后的真实身份,确实是一个伤脑筋的工作,一些当事人甚至是律师们遇到此类问题都很头疼。 

  市民何先生经营着一家装饰公司,经多年的打拼,公司在业界已小有名气。何先生亲自设计的一组装饰效果图在参加全国性的室内装潢大赛中获了金奖。 

  一年前,何先生发现在我市某论坛的装潢版块里,一个网名“小c”的网友在自己的帖子中发布了这组装饰效果图,并自称是自己设计,引来了很多网友的点击。不仅如此,“小c”还靠此招揽顾客,接下了很多单子。 

  这不是盗取创意来牟利吗?何先生很气愤,他经过观察,发现这个网名的背后,其实有一家装饰公司在操作。但无法确定是哪家公司,起诉这个“小c”吧,对方用的是网名,没有具体的对象。 

  无奈之下,何先生想到一招,他在网上换了一个“马甲”,以顾客的身份,试着跟对方联系,说自己家中需要装修,结果对方还真的露出庐山真面目。正如何先生所想,这个ID背后是一家装饰公司在操作。何先生假装与这家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预装修合同。有了这个证据,何先生顺利将对方公司告上法庭。 

  但并非所有情况都如何先生遇到这般顺利。如果遇到诸如名誉侵权等纠纷时,除非对方网名经过论证,大多情况下,受侵害人无法找到发帖人,也就无法有效维权。 

  对此,史纪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一方可以先将这些网站或电子运营商告上法庭,然后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让网站经营者提供发帖人IP地址以找到具体发帖人。如果构成刑事案件,受害一方可以直接向警方报案,由警方来查找具体侵权人。 


  来源自:常州晚报 殷益峰 文 朱臻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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