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晟所列入常州中院破产管理人名册
所属分类: 荣誉报道
发布时间: 2016-03-31
近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常州市破产管理人名册进行了增补,增补后包括本所在内的29家律所成为企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
本所指派了八位律师组建了一支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团队,积极开创破产业务,以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务人财产,从而提高债权人的受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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