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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周旭东律师成功代理常隆农化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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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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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农化等6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经12月4日和12月16日两次开庭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本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自受理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一审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

本所周旭东律师成功代理常隆农化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概要描述】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农化等6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经12月4日和12月16日两次开庭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本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自受理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一审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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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农化等6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经12月4日和12月16日两次开庭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本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自受理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一审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本所周旭东律师接受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周旭东律师紧扣“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本案当事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涉案副产酸是否为危险废物,常隆等六公司的处置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污染损害结果的认定及计算标准”三大争议点,多方收集证据、询问专家意见、对照法律规定、剖析立法原意,发表代理意见,最终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

经过二审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环公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六公司关于赔偿数额部分;常隆公司等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所列款项支付至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公司等六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本起案件的审理结果,既维护了环境公益利益,又根据案件事实与现行法律规定对企业进行了恰当的处理与警示,法律效果、社会效应俱佳,也给今后法院审理环境公益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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