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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晟律师携手常州晚报法治大讲堂栏目, 讲述您身边的法与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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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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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近期,常州晚报《法治大讲堂》栏目邀请东晟律师进行数期普法报道,从法律角度解读人民群众的身边事,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小编会定时将《法治大讲堂》栏目的内容通过公众号的形式分享给各位。 但愿,这种身教能够打动他们的儿子今天的“法治大讲堂”为你呈现的是两个情节有点相似的案例:一个是父亲主动替儿子清偿债务,一个是母亲主动帮儿子还钱。面对欠钱不还的“老赖”儿子,2位老人都“急了”,他们主动找到法官

东晟律师携手常州晚报法治大讲堂栏目, 讲述您身边的法与治(三)

【概要描述】近期,常州晚报《法治大讲堂》栏目邀请东晟律师进行数期普法报道,从法律角度解读人民群众的身边事,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小编会定时将《法治大讲堂》栏目的内容通过公众号的形式分享给各位。 但愿,这种身教能够打动他们的儿子今天的“法治大讲堂”为你呈现的是两个情节有点相似的案例:一个是父亲主动替儿子清偿债务,一个是母亲主动帮儿子还钱。面对欠钱不还的“老赖”儿子,2位老人都“急了”,他们主动找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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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常州晚报《法治大讲堂》栏目邀请东晟律师进行数期普法报道,从法律角度解读人民群众的身边事,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小编会定时将《法治大讲堂》栏目的内容通过公众号的形式分享给各位。

 

但愿,这种身教能够打动他们的儿子

今天的“法治大讲堂”为你呈现的是两个情节有点相似的案例:一个是父亲主动替儿子清偿债务,一个是母亲主动帮儿子还钱。面对欠钱不还的“老赖”儿子,2位老人都“急了”,他们主动找到法官要求替儿子还钱。他们的行为固然是出自于爱子之心,但同时也体现了他们的诚信之意。我们不必苛求于2位老人此前的教子之道,他们现在的这种举动就是对2个不守信诺的儿子的一种身教,但愿,这种身教能够打动那2位赖账的儿子。

 

典型案例1

得知儿子成了老赖, 老父亲急着找法官去还钱

一男子因欠钱不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官把公告张贴到他所在的小区。结果,这份公告被男子的老父亲看到。老父亲认为儿子这样做很不妥,于是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代儿还债。

南京市民陈先生有个儿子。这几年,陈先生只知道儿子在外做生意,但不知道具体做什么生意,生意做得怎么样。直到不久前的一天,陈先生回家时,看到小区的公告栏上贴着法院的公告,上前仔细一看,公告内容居然跟自己儿子小陈有关。原来,小陈欠了别人钱不还,被列入“老赖”名单。

陈先生为人正派,讲究诚信,从来都不喜欢欠别人东西。这下倒好,儿子因为欠钱不还被法院列为老赖,而且还在家门口张贴。陈先生觉得丢不起这个人,于是立即联系儿子问怎么回事?可儿子却不肯告诉他。

又气又急的陈先生赶紧联系了执行法官。从法官那里陈先生了解到,在去年时,他儿子向常州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但60余万元货款却一直拖着没有支付。后来,常州这家公司将小陈告上法庭。常州经开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小陈支付拖欠常州某公司的货款60余万元。

因判决生效后,小陈依然迟迟不肯支付,常州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小陈名下的财产进行全面查询,冻结并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1万多元。此外,执行法官还发现小陈名下有一处位于南京某小区的房产,情况特殊的是该房产为小陈与其父母、妹妹4人共有,且设定抵押,金额较大,处置存在难度。

上个月,执行法官前往南京对小陈的这处房产进行查封,并通过小区物业联系到小陈,敦促其早日履行义务。没想到小陈在电话中态度蛮横,拒绝给付货款,并声称不怕上失信、限高黑名单。面对小陈这种抗拒执行的态度,执行法官依法对这套共有房产进行查封,并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法院传票等材料。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陈先生一边向执行法官道歉,一边表示愿意代替儿子与申请人协商,将案件尽快了结。

接下来几天,陈先生多次赶到常州和常州的这家公司协商。常州公司的负责人看到陈先生态度诚恳,被陈先生的品行所折服。公司方表示愿意作出让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陈先生作担保人,陈先生当场支付公司10万元,并承诺剩余货款在今年8月底还清。

 

典型案例2

儿子欠债玩消失, 母亲愿意每月为他还债1000元

“是法院吗?我是彭某的母亲,前几天你们来过我家,我儿子欠的那一万元,我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能否一个月还一千元。”近日,溧阳法院执行局接到一位被执行人彭某母亲的电话,在电话里她主动要求代他儿子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两年前,男子彭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彭某位于溧阳市某花园的房屋。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彭某支付定金两万元。后来,因出现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彭某除返还定金2万外还要承担违约金2万元。但彭某后来只给了张某28000元,剩下的12000元写了张欠条,彭某承诺限期还清。

到期后,彭某一直没有支付。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彭某告上法庭。法庭判决彭某限期向张某支付12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种,承办法官穷尽执行措施,没有发现彭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法联系到彭某,随后到其户籍地实地调查。

几经周折,找到了彭某的老家,但家中仅有彭某的父母,一问得知彭某有两年多没回来了,彭某跟家里也中断了联系。

承办人告知彭某的父母,说彭某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小区内张贴了执行告知书曝光彭某的失信情况、照片,希望他们有机会能督促彭某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3天后,承办法官便接到彭某母亲的电话。电话中,彭某母亲表示,得知儿子欠钱不还后心里很不是滋味。她愿意为儿子还钱,但手头一时没有这么多钱,但可以每月至少代儿子还款1000元,直到还清为止。

承办法官立即将彭某母亲的这一想法告知申请人张某,张某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方案。目前,彭某母亲已先期支付张某3000元。鉴于彭某母亲积极主动代为履行义务,张某向该院申请撤销执行,该案也已终结执行。

 

律师说法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王晨律师:“子债父还”不是法定义务, 主动偿还人品值得嘉许

这两个案件,都是父母为儿子还钱。在很多人看来,父母为子女还钱,或是子女为父母还钱,都是天经地义的,像“父债子还”和“夫债妻偿”这样的民间俗语,也是从古至今,代代相传,甚至已成为老百姓脑海中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那么,“父债子偿”,“子债父还”这样的说法,到了现代还适用吗?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晨认为,要弄清楚这个法律问题,首先,要区分几个概念。

第一个法律概念是抚、赡养和扶养。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责任,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所有人都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道德对我们的要求,但这并非代表父母和子女的财产和债务都是混同的,“不分彼此”。

第二个法律概念是自然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父与子是两个不同的自然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

说到这里,就可以解答题目的问题,父与子各自的财产各自享有,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承担,“父债子还”、“子债父还”都不是法律要求的,父债不必子偿、子债不必父偿。

那么,有没有例外呢?

王晨说,是有例外的。第一个例外,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子女在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形下,不用承担父母的债务责任。子女在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但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是没有偿还父母债务的义务的。

虽然父母不需要为子女的债务买单,但如果父母对于子女的债务也加入签字或者担保了那就成为了共同债务人,此时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新闻所说,父母亲积极主动到法院自愿替子女偿还债务当然也是可以的,而且这种行为体现了父母亲诚实守信的人品,值得嘉许。

第二个例外,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比如“熊孩子”调皮捣蛋损坏了他人的财产,那么父母作为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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